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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谁废除不平等条约(8 / 10)

国政府嗣因此案久悬不决,毅然于一九二六年十一月六日颁发明令,宣布一八六五年之中比条约失效。

后来,国民党在一九四三年十月二十日与比利时签中比新约的时候,已经晚于“军阀”十七年;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与苏联签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时候,已经晚于“军阀”二十一年,并且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绝非平等新约,是典型的卖国条约。

由此可见,整天被国民党骂的“军阀”,他们并没像蒋介石那样丧权辱国;他们废除不平等条约,也远在蒋介石之前。上面所说他们与德国、奥国、苏联、比利时的关系,就是铁证。其实,这些还只是荦荦大者,至于细节就不必细表了。(详阅李敖《蒋介石研究五集》,页二〇一)如果一一探讨起来,我们会发现“军阀”的苦心,可真令我们起敬。以收回上海会审公廨为例,便可见一斑了。

外国领事的会审权,始于一八五八年中英天津条约。普通华洋间民事案件,大都由知县与领事会商了结。至于华人在租界内犯罪,由租界警察送交知县审理,由领事会审。但租界设有会审公堂的,情形就比较复杂。一八六九年四月二十日,上海道与英、美领事缔结《洋泾浜设官章程》。开始设立公共租界会审公堂,不久法租界也成立会审公厅,分别专理上海租界内华洋诉讼,华人为被告案件,概由外国领事派员会审;至于纯粹华人民刑案件,仍由中国厅员自理。辛亥革命发生,上海道不能执行职务,领事团乘机于一九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接管会审公堂,中国厅员亦由领事团委派。从此不但涉外案件要会审,就是租界内的纯粹华人案件,也要会审了。外国领事握审判大权,虽经中国多次抗议,也没结果。

直到一九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军阀”孙传芳的主持下,才订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将上海公共租界原有的会审公廨改设临时法院,凡界内民刑诉讼案件除属于各国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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