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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谁废除不平等条约(7 / 10)

人民所加的负担,撤回沙皇政府对于驻在国的领事馆所设的武装部队,并将中国各种赔款中的俄国赔款交还中国。一九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加拉罕(le〇karakhan)签署的宣言,就是根据齐采林这个报告。其中说:“苏维埃政府不要求任何补偿,而交还中东铁路,以及一切采矿权、伐木、开采金矿,及其他为沙皇政府、俄国军人、商人和资本家从中国取得的权利。”接着就是中苏两国的谈判,而主其事者,就是顾维钧。董霖在《顾维钧与中国战时外交》(《传记文学》第三十一卷第二期)写道:

关于废除不平等条约,顾氏屡将中国之愿望诉诸一九一九年之巴黎和会及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年之华府会议。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奥两国因战败而丧失在华特权。惟最早由外交途径而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由顾氏主持。彼以中国外长资格与苏联特使加拉罕于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中苏协定,附有宣言、换文,同意解决两国有关问题之普遍原则。该协定包括事项甚多,其最重要者为取消中国与帝俄签订之各项条约合同等:“依一九一九及一九二〇年苏联政府所发宣言之精神,以平等、互惠及公道为基础”,另订新约;苏联政府承诺废除所有帝俄与第三国家签订有碍中国权益之条约等,并相互保证不与他国签约有损中苏两国任何一方之权益。日后中苏关系虽多变化,但“顾加协定”确开中外平等订约之新纪元。

再以比利时为例。董霖写道:

顾氏在外交上另一果敢举动乃为宣告一八六五年十一月二日之中比条约失效。比国曾凭此约,援引最惠国条款,得于中国拥有片面权益,但约期将于一九二六年十一月二日届满。中国政府因而通知比国议订新约以代旧者,但对方则以该约第四十六条为根据,认为只有比国有权要求修改。当顾氏于一九二六年十月重主外交时,亲自处理此事,建议比方在议订新约期间,商订一临时协定,不意未被采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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