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
这种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关键性的证据和法律说明依据。
对于寻衅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么说寻衅滋事是万能罪呢?
审判长席位上,胡军将注意力转向被告方委托律师。
“被告方对于检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有的审判长。”
“那说说吧。”
听到审判长的话,苏白当即开口:“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具体有以下几点:”
“检方在陈述我方当事人,犯了寻衅滋事。”
“作为法律界的人员,应该都知道寻衅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条件的。”
“那就是需要对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虽然寻衅滋事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可以按照每个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坏的范围严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啊!”
“检方陈述的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作为我方当事人触犯了寻衅滋事,是通过寻衅滋事的第四点: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是不是通过这一点来认定我方寻衅滋事的?”
马虎:“是的。”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对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是怎么认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两点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过程当中,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并没有起哄,他们只是进行正常的维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什么所谓的公共秩序混乱。”
“所以在没有起哄的情况下,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的混乱。”
“我并不是太能够理解检方认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什么意思,检方能够对此进行详细的陈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