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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三章 经典辩护(4 / 6)

害人的被告人生活费是两千元!而且被害人还以资料费的名义在被害人父亲的手中骗去了五千元!

可是被害人连被告人这点小小的请求没有答应,还侮辱,谩骂,嘲笑被告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举起了斧子。那么,被告人的钱都哪里去了呢,被陈玲和她的母亲,交给陈家唯一的儿子陈朗赌博了,侵占,诈骗一个即将高考的的高三学生的吃饭钱,买卷子钱去赌博!我想问是谁在违背公序良俗,谁的行为更加卑劣,谁的行为影响更恶劣?

3、我带来了被害人班上32名同学,五位老师,7位曾经教过他的老师的陈情书。注意,不是一份陈情书,他们都签字,而是每人都写了一份陈情书。从这些陈情书上,我们可以看出胡家义是怎样的一个人。另外,还有一个内容就是,这个学期,胡家义找他们全部借过钱。我想大家都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手持斧子去找他的亲二叔要200块钱的时候,他已经无路可走。

4、被告人盗窃之后,只在赃款赃物中拿了300块现金,剩下的,藏在他自己家的柴禾垛里,想等他爸爸回来处理。从头到尾,他只想要一周的生活费和200块钱的试卷钱,我请问,这是什么犯罪动机,谁说这是犯罪动机,有没有这样的犯罪动机?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我和我的当事人,我们相信法律公正,我们相信天日昭昭。

那么,姜正国非得把抢劫案拆成故意杀人和盗窃,是不是辩护反了?

抢劫杀人,是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杀人行为,几乎是辨无可辨。如果把胡家义订成抢劫罪,两死一重伤,他可以说死定了。没有回旋余地。

故意杀人就不一样了,罪名听着吓人,实际上回旋余地非常大,举个例子,有防卫过当情节的故意杀人,几乎是不会被判死的。前文说的亲爷杀孙案,也是故意杀人!

姜正国的这篇辩护词,入选了几乎所有版本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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