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没问题。”
陈暮笑了笑:“《刑法志》言,取其非物谓之盗,《律令》曰:盗二两金者弃市,此人臧(赃)获,得失物直(值)三两金,弃市无可厚非。”
盗窃罪在汉朝是极大的罪,分为四个等级,偷1钱-22钱或者价值1-22钱的物品,罚金1两。
偷110钱到22钱的物品,罚金4两。
110到220,关3年。
220到660,关5年。
660枚五铢钱到二两金之间,无期徒刑,脸上刻字。
二两金以上,弃市。
一斤金子价值一万钱,十六两为一斤,那么一两金子就是625钱,二两金子,就是1250钱。
弃市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带去闹事街头,人多的地方斩首。
到明清时期,就是菜市场行刑。
想象一下,现代偷几千块钱被判死刑是什么概念。
这还是汉朝,法律已经算是宽松了一些,秦朝的法律更严苛,偷盗罪几乎与杀人罪并列。
只要你敢偷,哪怕1毛钱,也得服徭役30天。
从秦简《法律答问》里来看,基本上就是犯点小罪坐牢服徭役,中罪就是死刑,大罪不用想了,直接连坐。
如此严酷的律法,也难怪秦二世而亡。
“既然量刑没错,那是何意?”
吴恭脸色就更加不好看,把廷尉已经盖章要斩首的犯人临时叫停,硬生生又拉回死牢里,这无疑在打廷尉的脸。
陈暮说道:“这案子有一处疑点。”
“哪处有疑点?”
“公文上说,富商张斗丢失玉器一件,值三两金,后于案犯王乙家中人臧并获,是与不是?”
“不错,公文里写得很清楚,王乙那日醉酒,趁夜潜入张家,盗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