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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第430章 土司(4 / 5)

由于土司所处之地大多闭塞落后,故而土司的统治等级森严,其社会形式处于半奴隶社会半封建社会的境况,用严格的等级来确定权力和地位,尊卑之分鲜明。

例如:施行土司制度的地区,土地按照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巳头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开一块“份地”。

在住房上,土司“纺柱雕梁,砖瓦鳞砌”;舍已头人“许竖梁柱,周以板壁”,土民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潜越’治罪”。

因此,外界对此调侃道:只准家政骑马,不许百姓盖瓦。家政指的是土司任命的一种高级官员。

土司出巡时仪卫威严盛大,土民见之皆夹道拜伏,否则以谴责诛杀勿论也。

这意味着,土司在其辖区内有着无上权威,是握有生杀予夺的土皇帝,他们通常自称为本爵,土民称其为爵爷或者都爷。

由于土司所处的社会是半奴隶半封建社会,用士大夫的话来讲就是蛮荒未开化,故而土司通常对所辖的土民实行野蛮残酷统治的重要手段,其刑法有断首、宫刑、断指、割耳、挖眼和杖责等。

其实,在土司制度下,土司辖地内的土民与农奴无异,他们没有任何土地,所种之地都属于土司。

除了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土民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而这种封建农奴性质的制度,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

朝廷对土司的继承制度并没明确限制,基本上按照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土司有子则长子袭,无子则弟或婿、妻以及侄辈都可袭。

土司承袭的年龄各朝也有所规定,明朝规定为十八岁,而清代改为了十五岁。

年幼不能承袭的土司,必须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抚孤治事者护理。

大明弘治十四年时,明孝宗还规定土司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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