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算。但考虑到生意上本来就有些无用功,而且对外报价和内部成本也有差额,所以可以打点折扣。
也就是说,按照最低统计口径,刘传栋这几单冒失的业务,过去大半年里也起码让公司白白亏了200万。
更要命的是,鼎革事务所是一家合伙企业,连“有限公司”都不是。
相信只要不是法盲,都对“合伙企业”这种奇葩存在的法律意义不陌生:这种企业的合伙人,是对企业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也就是说,不像开公司那样,股本赔完就拉倒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企业的外部债务,是连带到死的,赔完了企业的钱还要赔个人家产。
或许大多数人都觉得,合伙企业既然这么奇葩,肯定不应该在现代社会继续存在下去了。
但是,偏偏这种模式在很多律师事务所或者别的事务所里很多。
主要是因为这种模式便于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因为这些企业的人合属性很高,企业能不能混得牛逼全看当家头牌的个人实力(可以是设计事务所里,首席设计师的设计实力,也可以是律所头牌律师的辩护能力,等等)。采用合伙之后,不管当初出资比例如何,章程里都可以灵活约定谁多分红谁少分红。
同时,在正常情况下,各类事务所是属于那种几乎不可能对外负债累累的企业模式。
因为这些企业大多数的成本,都是本身的劳务支出。他们几乎没有上游供应商,生意没做成,最多人工白干,不至于倒赔采购成本。
正是因为这样的属性组合,让律师事务所界依然有大量无限连带的合伙企业存在。
要是刘传栋惹出来的麻烦,真的让鼎革事务所对外赔惨了,大伙儿非得都被他害死不可。
当然,稍微学过一点法的人也都知道,“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只是对外的,也就是所里欠了外债,外部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