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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精微奥义(5 / 6)

,更多只是解释那些“涉诉条款”。

通俗地解释,就是那些打官司的时候会用到的条款。

而“非涉诉法条”,司法系统一般是很少专门去解释的。

就用《专利法》来举一个简单通俗的例子好了。

比如,《专利法》第三条:国W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M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这条一般来说就属于“非涉诉法条”。

因为其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授权”,也就是定“哪个衙门依法可以管哪些事儿”。

除非是极端个别的理论情况下(比如要是有个人打行政诉讼,想指控某个国家机关无权过问专利审批事宜,那还是可能用到的),否则,一般是不会有人把这条法条用在打官司上的。

而打官司用不到的法条,法院系统想去解释,这就有些敏感。

一般情况下,是极少捞过界的。

刘教授仔细咂摸了一下,觉得快说到戏肉了,便又敬了冯见雄一口酒,示意他说下去:“那这里面,你看出哪点儿有风险呢?”

冯见雄扯过一张机密文件,郑重地指着上面的两行字:“你看这里,这条解释的大意,是说以后‘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实质审查后,被审查员驳回、且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后,依然不能通过的。

如当事人不服该决定,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而在复审委复议过程中,克服了原驳回理由的,复审委可以直接改判其通过实质审查、并授予专利权’——这一条,可是不符合《专利法》原本的精神的!也是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

冯见雄说的这条解释,乃至相关法条,文字比较长。

若是落在业余看官眼里,恐怕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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