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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章 制度必须干净,职责必须明确(8 / 9)

的可能。

而且现在可以说是提前做好预备,等过几年出海的船只带回来高产作物,这些作物又经过几十年的本土化适应,也许未来还会发生人口暴涨。

到时候各县都进行司法细化也是顺水推舟的事情。

“唔。”

赵祯想了想,觉得这好像是分了地方官员的权力,跟皇权无关,便点头道:“那就这么办。”

“那这样的话,县令岂不是什么权力都没了?”

吕夷简纳闷道:“缉捕权不是县尉在行驶吗?县令没有了审判权,那还能做什么。”

“行政权呗。”

赵骏耸耸肩道:“专注于县里的发展,以后朝廷下达的政令,好好实施就行了,少整点幺蛾子。”

好家伙,一个县掌握生杀大权的县令,这么一搞权力不就小了许多吗?

众人对视。

不过似乎也不无道理。

唐宋时期县令职权极大,有破家县令,灭门知府一说。

分了他们的权力,确实不算一件坏事。

反正没分他们的权力就行,至于下级官吏怎么样,那跟他们无关。

“反正宋代的司法光听那一大堆乱七八糟的机构就觉得混乱,改制之后,县里的县尉负责缉捕,县里的都察局进行审核然后提起诉讼,法院接受处理。”

赵骏说道:“之后再在州一级设立州级的审查缉捕部门,将原来的知州、通判职权分开,州里又设州级法院,都察府。最后再把路一级的提刑司分开,就做到了县、州、路以及最后中央的司法三权分立。”

这个办法并不是后世我们国家独有,在古代明清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明朝设立都察院后,司法三权分立。由都察院、大理寺以及刑部组成,类似于后世的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局。

如此一来,明清时期在司法上就远不像宋朝这么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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