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也有例外。
例外就是“空白溯及”,“有利溯及”以及“跨法从新”。
具体就不解释了,都是比较通俗易懂的东西,看这名字就能猜到意思。
老唐这边提出了空白溯及原则,很快就被吕晓婉反驳了。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在没有穷尽法律规则之前,是不能适用法律原则的!”
“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是不能直接适用空白溯及原则的……”
吕晓婉提出了又一个观点,也就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话说的很拗口,其实说白了就是,法院判案子,必须是在完全没有相应具体规定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判案。
这也是以前法院的一个老问题,就是很多地方的法官都很喜欢用法律原则来判案子。
最简单的“公平原则”,为了这个,最高法还专门出过典型案例,就是因为法官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来判案子。
法律为什么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来适用“法律原则”,就是因为一些个案你如果不用法律原则,那最后判下来的结果会看着很离谱。
但是,老习惯嘛,你只要给开口子,就会被有的人滥用,以至于最高法三令五申这个问题。
吕晓婉又是一通长篇大论,可以说这个时候两边的交锋已经从证券领域跳了出来,到了另一个层面上。
老唐这边再次开始反驳:“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然后老唐开始详细论证,为什么特别代表人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既然要辩,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