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讯问笔录中明确记载,在黄礼成购买刀之前一段时间,村主任丁得水及其妹夫就已经因为承包地的问题多次上门与黄礼成发生过冲突,黄礼成被打过三次耳光,其中有一次报了警,有出警记录作为证明。”
“而在强拆之前,丁得水更是警告过,说要是不自己拆,那村里就来给伱拆,基于此,有理由认为我方当事人购买刀具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
“三……”
“综上所述,尽管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村集体,但是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强拆,而我方当事人基于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提前购买刀具进行反抗的行为事出有因,并不符合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认定标准。”
说人话就是,我这动刀子事出有因,那既然事出有因就不能算无事生非,也就不能算寻衅滋事了。
“而根据村委会违法强拆的情况可以认定,我方当事人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面的部分内容是再审申请书上的,另外一部分是老唐后加的,毕竟开庭你肯定得针对具体问题来进行反驳。
之所以一定要确定是正当防卫,原因也很简单,就是为了把赔的钱要回来。
单纯无罪并没有特别难,毕竟判的是寻衅滋事,只要证明不是寻衅滋事就行。
所以是两个请求,就得将两者都进行说理,为什么不算寻衅滋事,以及为什么应当认为是正当防卫!
网上的一些网友已经开始迷糊了,这种长篇大论很多人不喜欢,大家上网最想要的就是快速和直接。
不过,还是有些人听清楚了。
“卧槽,唐律师这么一说,我咋感觉好有道理啊,强拆的那么多人,确实可以视为一个整体的!”
“这现在的媒体能不能别乱写,我之前还真的以为三个人赤手空拳对一个呢,闹了半天雇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