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
对于方启强的这两个问题的询问,苏白皱了皱眉。
方启强询问的这两个问题,如果要进行回答的话,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
可是这个问题问的角度不对!
为什么这么说?
刚才苏白陈述的是,国法和省法的优先级问题。
并没有说省法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
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省代表推举出来的法律,那么肯定是可以,作为判定的条件和依据的。
但是!
苏白说的是优先级问题!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
可以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并不合理,并不符合法律判决优先使用某条法律的情况。
举个例子: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了多种刑事责任刑事判罚。
一种罪顶格判决五年,一种罪顶格判决两年。
那么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肯定是以顶格判决五年作为最高的有限刑期。
而不是以判决两年作为有限刑期。
方启强使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和这种情况类似。
虽然说可以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
但是!
非常的不合理!
只是.…在苏白准备进一步的强调和陈述优先级的问题的时候。
方启强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原告方委托律师先不要进行陈述,我知道原告方委托律师想要说的是优先级的问题。”
“但是我提问的并不是优先级的问题,我提问的是省种子管理条例能不能够作为判定的依据。”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回答我这一个问题。”
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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