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处嘛!”
“当时的经过,我记不太清楚了,因为时间过的太久了。”
“但是我能记得我当时说的话的大致意思。”
“大致意思是,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的话,可以换其他药品,也可以想想其他办法。”
“这些话里面哪里有暗示?”
“我暗示李栋去刻公章,这件事情完全就是李栋对我的污蔑了,压根不存在这件事情!”
林文杰开口否认了自己有这方面的做法,并极力的撇清自己的关系。
在林文杰回答这个问题后,周伟作为医院的律师,开口进行了补充性陈述。
“审判长。”
“刚才出席人林文杰已经详细的陈述了其对于上诉人委托律师控告的看法。”
“推荐价格高的药,这一点的确是客观事实。”
“但是上诉人李栋委托律师的陈述与林文杰的陈述并不一样。”
“当然,这一点是非常正常的.…”
“可能从李栋的角度来讲,林文杰推荐其购买高价药品是坑他医药费用。”
“但是站在林文杰的角度来讲,他是为了更好的救治自己的患者。”
“从这一点上来讲,双方都没有错,所以李栋的行为并不能推卸到林文杰的身上。”
“两者也没有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还有一点,林文杰只是推荐李栋去购买药品,可没有逼迫李栋去购买药品。”
“这一点还请上诉方委托律师能够想明白。”
“再有一点就是,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是我方医院出席人林文杰暗示李栋去私刻印章。”
“我想上诉方委托律师作为知名律师,能够清楚的明白一点。”
“那就是凡事都要讲证据!”
“林文杰暗示李栋去私刻印章,逃缴医院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