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秦宝所发文的内容,关于安神药酒其中的功效,元素,会不会对人体造成巨大的损害,有没有致死率。”
“检方将安神药酒提交到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了权威的检查。”
“根据相关机构的研究发现。”
“安神药酒可以达到安神效果,并且某剂量元素并没有超标,而是按照国家的指控来进行添加。
另外,造成致癌以及引起其他疾病的可能性,这一点通过相关机构的调查认证,并没有发现这一点。
致死率更是子虚乌有。”
“基于以上。”
“可以清楚的发现,安神药酒远远没有达到秦宝发长文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秦宝的发文属于严重的造谣和侵犯了商品的声誉。”
“所以我方认为,秦宝触犯了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并且造成了他人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
“检方提议判决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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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啧啧,两年有期徒刑?
没搞错吧?
要知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最多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规定,最大程度是判两年有期徒刑。
检方的申请提议。
可以说是顶格判处。
并且,苏白也不认同检方后续所提交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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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马武陈述完,杜明敲响法锤:“请安药集团代理诉讼律师补充民事附带责任。”
“好的。”
安药集团诉讼代理律师周华山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缓缓开口:
“基于秦宝造谣,并且损害我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对我方的商业信誉损失造成的伤害不可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