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他人的法律权益吗?”
“并没有!”
“从另一方面来讲的话,我方修桥,是方便了他人的利益。”
“是一件好事情,不存在侵害他人法律权益的情况!”
“判定我方寻衅滋事,那是不是就说明,从法定的意义上说明了我方侵害了他人法律的权益,造成了社会秩序的破坏。”
“那我请问一下检方,我方修桥的目的,如果是为了侵害他人的法律权益,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那么我方为什么要投资修桥方便他人?”
“到目前为止,张来冬所收取的费用不占据建造成本的1/3.…并且还向一些困难人员和一些有急事的人员免去了过桥费用,在这些事情上,我方有侵害他人的法律权益吗?”
“再谈主观方面。”
“在一审判决执行中,张来冬被判将所收取的费用全部返还。”
“在返还以后。”
“其中有一姓李,李某,将返还的财物再次交给了张来冬家。”
“在这一过程中,张来冬全程不在,也不存在强行索要的情况。”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原因就在于张来冬修桥这件事情,对于附近的村民本身来说是一件好事。”
“全凭自愿,没有强制性,难道说别人自愿给的,也算是强拿硬要?!”
“这完全没有道理,不符合法律对于强拿硬要的解释!”
“以上,就是我方对于申请撤销张来冬一审判决的事实依据。”
“并且已经全部提交相应的证据,审判长可以进行查阅证实。”
说白了。
这场辩论,检方的辩诉是在于张来冬,是否是强拿硬要进行辩诉。
本来应该是质问他的,但是通过白安的这几个问题,他反倒把问题重新抛给了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