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台、高低柜、五斗橱、梳妆台、沙发、茶几、双人床、银手镯等。订婚礼饭食为4个“50”,即猪羊肉、大米、白面各50斤,人民币50元,结婚饭食4个“100”,(上述各物分别为100斤、元),全由男方支付女方。订婚时,介绍人、男方及其父(母)或家族长者携烟酒礼物往女家举行订婚仪式,男女互赠衣、物以示婚定。女方向男方父亲敬酒施礼,男方父亲赠人民币20元~100元不等。男方还给女方父母兄嫂弟妹姑舅等近亲赠送衣物。女方即开席招待亲友、邻居。60~70年代,所有水礼饭食及赠品数量降低或免除。80年代以后,女方索要物品上升为“新三转一响”(摩托车、洗衣机、电风扇、音响设备),还有房子和彩色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高档家具,金银首饰等,衣物十几到几十套,农村彩礼多达数千元上万元。——《xx县志》
……
我没有将该地区各县的县志查全,但已经找到这么多。
所以不是个例,不是个例!!
写在文章最后的话:
实话实说,年代文并不好写。我写之前,单单资料就查了十几天,搜集的相关资料达到了几百篇。
有来自地方志的,有些则是知青们的回忆描述。
其中错误肯定有,毕竟我不是那个年代的人,但是大部分容易我都找的不是孤例,一般找几篇文章互相验证的。
很多回忆中的内容看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还是那句话,不要用我们现在的经验来衡量过去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