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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 信用(续)(4 / 6)

分段,航运随之分段,谁能获取各段航道的“专营”,谁就用自己组织起来的船队承接航运事务。

能在航运大兴之际,赚得盆满钵满。

当然,运费定价得由郡廨来做主,但‘独家经营’,一样能赚大钱。

其四:代理。

代理指的是新平瓷器代理,不止一家,但数量有限。

民窑烧出的瓷器,有一部分要由官府“统一销售”,而官府实际上是把销售事务,分给这些“代理”来代劳。

具体利润划分,另有约定。

其五:劳力。

各级堰坝、码头的货物装卸,都要用到大量劳力,那么,只有获得了“专营”资格的人(不止一家,但数量有限),才能带着自己的队伍,统一着装,在堰坝、码头干活。

当然,这样的队伍要接受官府监督,费用也得按着规定来。

各种“专营”,可以刺激大户们向郡廨低息放债,但是,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放债的。

需要成立一个商号,该商号得在郡廨登记,要有“首席”,以及保人,要有‘注册资金’,并且向郡廨缴纳一定数量的“担保金”。

然后,郡廨才会向这商号的“首席”借债,然后出让“专营资格”。

获得专营资格的商号,就可以在指定经营区域,进行自己的“专营”。

而这样的商号,会有个在官府监督下的特别经营资格:集资,集资不受放债专营的限值。

譬如,商号甲,获得了乐安县城内的放债专营资格,那么,他可以用支付利息的方式,向民间集资,聚集大量本金,拿来放债。

放债的利息,当然要高过集资的利息,然后,商号甲就吃利息差,所得利润,商号内大小东主分。

这就会出现新的一种盈利方式:先拿下专营资格,然后进行有偿集资,以聚集的资金来实行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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