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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闻听道上辱郡丞(上)(2 / 7)

朝的旧制,每个郡国都有一个,又到武帝时,武帝在全国置十三部州,不再往郡国派遣监察御史,而是改为每州派刺史一人,遂成定制。

在最早的时候,刺史的权并不算重,武帝给刺史规定了六条监察之权,其所监之对象只限於地方上的强宗豪右、州部内的二千石吏,其所监之事也只限於监这些人的不法之事,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刺史之权越来越重,到了前汉末年,其权已下及州部内各郡国的县令长,县令长是黑绶,再下的县丞尉是黄绶,到了东汉,顺帝永建元年下过一道诏书:“幽、并、凉刺史,使各实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刺史其权已及黄绶。县丞尉是最低级的由朝廷直接任命的官吏,至此,刺史监察之权已经扩及到了州部内所有的“朝廷命官”。

本来,依照武帝的六条之规,刺史只有监察之权,只能监察二千石长吏措施是否得当,不能干预地方行政,但是,既有监察之权,为了能更好地监察地方长吏,一些刚强的刺史就开始插手地方政务,私自听取吏民的诉讼,积久成习,刺史干预行政也就变成了既定的事实。到得本朝,皇帝不但承认刺史有这样的权力,而且往往下诏书要求刺史亲预庶政,特别是对一些重要的行政举措,如“罢盐铁之禁”、修治河渠、赈济灾民等,通常在下达任务时“刺史、二千石”并列。有时候,刺史不仅是干越,乃至取而代之了,如也是在今年被拜为交州刺史的贾琮,到任后,因地方赋敛过重,兼是在兵凶之后,他就自作主张地“简选良吏,试守诸县”,这简直是把郡县长吏完全放到一边,直接处理郡县政务了。

相比前汉武帝时的刺史,本朝的刺史不仅监察范围扩大,可以插手郡县政务,而且弹劾专奏之权也加重了。本来刺史所奏之奏章,需要经过朝廷公府的覆案,“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案验,然后黜退”,如果刺史不法,则由公府弹劾,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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