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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教育纲要》的签注(2 / 2)

二款)。三、经学会问题(建设第七款)。以上三款,均明令公布(一二两款见之于国民学校令及施行细则、预备学校令,第三款见之于批令)”。

〔3〕指“说帖”列举的讨论中三种不同意见之一:“取消已经施行各款。(理由)政事堂片交之件(按即《教育纲要》),虽有奉行之责任,然与明令公布之件不同。《纲要》所载多理论而少事实,此时但须就前述各款已明令者为之分别修改或废止,于理论上及计划上并未施行之款,此后另定办法,不再依照原议,即已无形废弃。准此而论,似无明文取消《纲要》之必要。”

〔4〕指“说帖”列举的“主缓议者”所持的“理由”:“法令随政局变更,易失遵守信仰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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