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的谈判,林国栋指责包处长说“方的技术独创性不足”,主要的表述方式,是质疑“膜法”这种新的方法思路,所用的“膜”并不是国人自己发明的。
当然,这一点并不是由于包处长在材料授人以柄。
而是林国栋凭借几十年港岛精英律师的经验,自己推断出来的。
因为在方给他的初步“权利要求书”,没有要求保护生产这种膜的配方。
在专利申请,如果一样东西或者一个技术点,没有写明要求保护,那么多半只有一种可能:这个技术点是前人的“现有技术”。
林国栋何等老辣,他仅仅瞥了一眼,得出了结论:国人发明了这种“膜”的新用法,但膜本身肯定是外国人早搞出来的材料。只是外国人没想到把那种膜、用在制氦机这个场合。
在专利申请,题目格式为“一种xx材料,及其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请,肯定是只有“xx材料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请要容易过得多,律师的工作量也小得多。
“及其”两个字,非常关键。
关系到这个东西是不是从胚胎开始,是你独门原创;
还是把别人家孩子捡回来、调教出了新才艺。
但不管怎么说,“发掘了别人家孩子的新才艺”,法律讲也是发明,也是受各国专利法保护的,无非律师证明的时候多费点手脚。不然法律不会专门分别定义“物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了。
而顾骜的反驳,自然也要精确切这点,从技术正面回击。
“……虽然这种膜材料本身并不是我们发明的,但材料的原始发明者,本身的实验目的是基于xxx项目、预期用途是yyy……”
“鉴于这是两个几乎没有交集的完全不同技术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推导出zzz的用法……”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