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完成IPO后,第二大股东并不是富达投资,而是富达投资背后的那个委托者。
正是因为这一点,引来么不必要的麻烦。
美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排斥外来投资者,就比如这次FB的IPO当中,俄罗斯的DST投资公司,就持有一定的优先股,如今的IPO可以让他们获得十倍的回报率;又比如港岛的李超人,也拥有FB公司3%的股份,IPO后他也可以获得丰富的回报。
有了李超人的先例,按说同为港岛的富达投资,也应该畅通无阻才对,但是美国证监会担心富达投资背后的那个投资者,会有东方大国的某些官方背景。所以美国证监会要求富达投资公开委托者的信息,他们担心这不是一次单纯的商业行为,他们担心这么大的一个美国公司,而且还是社交网络公司,最终会被另一个大国所掌控。
其实FB公司实行的是A、B类的双层股权结构,当时张冠为了投资FB,曾经在这方面做出过让步,所以富达投资所持有的FB股份,都是B类股,出售价格和分红上面虽然和A类股一致,但是董事会的投票权只有A类股的十分之一。所以美国证监会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然而基于意识形态或是国与国竞争的原因,美国证监会还是提出了要求,让富达投资公开那个委托人的信息。否则的话,他们会叫挺这次IPO。
作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科技公司IPO,要是被叫停的话,影响可就大了,估值1000亿美金的生意,黄伟达岂能不着急。
事实上美国证监会这种做法,已经违背了商业方面的规则。像是这种委托投资的情况,在美国多的是,比如美国的犹太人,最喜欢使用委托投资这种方式。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犹太人不太敢明目张胆的暴漏自己的财富,所以会使用委托投资的方式来经营自己的商业帝国。
又比如欧洲的一些老牌金融家族,从殖民时代就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