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例,规定官吏军民若犯杂犯死罪至笞四十之罪者,可分十等纳米,从一百石至二石不等,纳米者都减死罪,徒流以下皆免罪。无力纳米者,虽然笞杖仍久系不释。
按照大明律例,官吏们只要赎完罪便可继续为官,这就使得有些官吏犯罪后根本不用受刑,缴纳了米粮便继续堂而皇之地为官。
这并不是宣德帝对那些犯罪的官员采取了宽宥的态度,而是这种赎罪的体系是明太祖制定下来的。
明初缺少官吏故而明太祖采用了这种方式来维持地方政务的运作,只要官员赎清了其罪责后,允许其继续为官。
不过,明太祖对于那些贪污的官员非常痛恨,故而也对其进行了严惩,例如著名的剥皮实草,以震慑大明那些企图贪污的官员。
宣德六年初,监察御史王翱借着营造宫殿官员中饱私囊、贪赃枉法之机向宣德帝谏言,按照纳米赎罪例,那些贪赃官吏无论罪行轻重只要交纳米粮恕罪后就可官复原职,这将使贪赃渎职之人幸免,使廉洁守法的人得不到鼓励,非治国之道,因此恳请犯赃罪应死者纳米赎罪后罢为民,不许复官。
宣德帝深以为然,故而令吏部永不叙用犯贪污罪行的官吏。
就在王翱上奏后不久,有文官犯赃而纳米赎罪,吏部请求降其一级任用,宣德帝示下:纳米赎罪是一时权宜之策,而惩治贪官是立国根本大法,从今以后官吏有犯赃官,停止纳米赎罪例,依律治罪。
虽然宣德帝当时有示下,但并未形成法令,故而趁着这次李云天率军凯旋下诏:文官犯赃,依律科断,不准赎罪。
这意味着,以后凡是犯贪污罪的官吏将无法纳米赎罪,将直接断送那些官员的仕途,是对朝廷官员的一个巨大威慑。
朝会结束后,宣德帝召李云天进宫议事直到深夜他才出了紫禁城,在众多亲卫的护送下往家中赶去。
一晃四年的时光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