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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卷 第二十六章 内阁负责制(3 / 4)

惊雷,因为他把行政权基本都下放了,从今往后,不再是皇帝一把抓,而是内阁负责制!

大概意思就是,以后皇上只管重要事务,具体事务全部由内阁负责。

比如,以后的早朝皇上只处理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大事,其他事务全部以公文形式呈报内阁处理。

又比如,以后官员的任免,皇上只直接任免内阁大学士和各部尚书,其他一到五品的官员,由内阁拟定交皇上批准,五品以下的官员则由吏部拟定交皇上批准。

也就是说,以后大明的行政中枢不再是皇上的御书房,而是内阁!

朱慈炅还对内阁的架构进行了调整,他规定,新的内阁由一位总理大臣,两位副总理大臣和各部尚书组成,品级全部是正一品,他还规定了内阁成员的任期,每位内阁成员的任期都是十年,而且最多连任两届。

至于地方行政体系,他这次倒没怎么调整还是按原来的体制由承宣布政使司、州、府、县分级管理。

这样一调整,放权就放的大了,他等于把绝大部分行政权和人事权全部下放给内阁了,省事是省事了,但是,他又怎么保证对整个大明的掌控呢?

首先当然是要靠制度,他会慢慢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也就是说,以后所有官员都有与权力相关的职责,行使了权力却没把自己的事情做好,那是要挨罚的,轻则丢官罢职,重则判刑坐牢。

都察院本来就是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监察机构,他还专门将各科给事中也并入了都察院,并扩大的监察御史的数量,加大了都察院的权力,以后五级以下的官员,都察院直接就可以查办,五级以上的官员如果犯事,都察院有权直接向皇上禀报,待皇上派锦衣卫和东厂核实以后,也同样可以授权他们查办。

《大明崇正律》在最后还规定了修改规则,原则上《大明崇正律》一经实施是不得修改的,除非大明帝国皇帝和所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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