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万万不能——你有什么招就放马过来,连林肯这种狗杂种都能青史留名,我凭什么不行?!”
冯见雄一番掷地有声,喷得拉蒙德羞愧不已。
明明他不是那个卑鄙决策的制定者,但内心也竟然如此之有代入感。
那一刹那,他真为自己供职于苹果而羞愧了。
当然,只是一刹那,下一刹那,想到苹果开给他的薪水,良心什么的就丢掉好了。
冯见雄这番话,看起来很难理解,但如果用粗俗的例子说明一下,那就很容易了:
比如,如果软件的冤损由软件商“讨回血债”、而不由硬件商出头,那么,人类就可以自由地看到很多东西。
比如,有些东西被定为非法出版物(比如不和谐的游戏,但是具体不和谐的方式有很多种,不一定都是黄-暴)。
这种东西是不允许卖的,不允许研发/创作这些东西的人以此牟利的。
但是,翻遍全世界文明国家的法律,看这些东西是不犯法的。你不能惩戒消费者。
换句话说,“地下游戏/软件”有两大类,一类是侵犯了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另一类是没有侵犯到任何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是纯粹内容地下、所以创作者无权以此牟利。
软件商追责,只会打击第一类。而硬件商一旦加入,就会把第二类都打击到。
站在消费者立场上,我愿意看到不和谐的东西(也就是上述的第二类),这是我的自由。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写小黄文卖钱是犯法的,但看小黄文是不犯法的。苹果的APP-STORE会把开发犯法看不犯法的东西也禁掉。)
几十年前,或许有小夫妻两个,自己窝在家里***,然后被警察破门而入抓去罚款拘留的事情发生,但那是国家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时候。
如果纵容苹果这样的畜生做大,而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