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的外行人,见多了也都懂了。
无非就是“为了防止在终审中证据偷袭,所以一般不允许二审才提出新证据”。
只不过,作为记者,他们不太可能自主想到在这个时间点可以调用这一法条反击。最多只是在虞美琴报出答案后,捧脸高呼“搜跌死奶”。
如果再事后诸葛亮一点,拍大腿喊“那撸货多”也行。
审判长微微点头,然后转向杜丘明:“请原告方代理人陈述追加证据的正当理由,如无法陈述,本庭将裁定不予受理。”
杜丘明也深呼吸了几口,沉稳地答道:“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二审在遇到实质性新证据时,一般情况下确实不该直接改判,但这不等于二审不需要审查这些证据。
如果本庭审查新证据后,认定足以影响原判决的,才需要发回重审。如果新证据不足以影响原判决,可以直接维持原判。所以我方认为就我上一阶段提出的事实进行质证很有必要。
其次,关于举证期限问题,我方申请认定——因被告人在一审时,故意临近举证期限届满时,才突然提交答辩状并提出反诉。因此,对于被告反诉的相关证据搜集工作,我方在一审中实际并未得到满额的证据搜集时间。而此次额外提交的证据,在二审答辩状提出时我方就一并提交了,故申请本庭裁定证据有效。”
他的这个应对,看台上的看客们就觉得稍微有些晦涩了。
虽然他说的每一句都是有法条或者解释支持的,但是平时被调用的机会很少。
一言以蔽之,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二审发现有新证据就发回重审”这个原则,其实是不精确的。
准确来说,应该是“二审发现新证据后,先大致看一下,如果这个证据可以让判决变化,那才是发回重审。如果虽然有新证据、证据也有效、且与案情相关。但审查完后,发现不足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