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这里,Frank的眉头微微皱了起来,但仍是没有说话。
审计小组组长继续说道:“第一,公司的财务并没有关于这份创意的财务支出,因此财务证据并不支持John有购买其它公司创意的行为。”
“第二,总部的创意小组也未出过这份创意,那么这份创意是哪里来的,据John的解释,是他在与一个朋友聊天时,朋友灵感突发,做了创意初稿,而他将创意初稿交给了总部的创意小组,经创意小组的确认,才拍摄成广告片,所以,整个方案,从创意到成片,创意小组都有参与。关于这一点,总部创意小组表示看过创意初稿,也表示对创意初稿的认可,但并不知道创意初稿的来源。所以,关于创意初稿的来源,仍然有疑问。刚才给您的文件第二份,是John提供的创意初稿。”
“第三,对于Eric提供的80张带有顾氏LOGO的创意初稿,Joho认为只是巧合,因为顾氏的主创人员,就是卓雅前策划主任,所以在创意上有所雷同很正常。但这一个说法,我们并不认同,因为John使用的,并非公司原创,又何来气质相同所以雷同之说?刚才给您的文件第三份,是Eric提供的带有顾氏LOGO的创意稿。”
“综上所述:John违返了商业法则,使用非法手段得到顾氏的创意草案,并复制其中部分创意,然后交由总部创意小组确认,并拍摄成片,在网络上进行推广。”
审计组长说完后,便合上了手中的文件夹,看着Frank说道:“从公司内部来说,没有足够的物理证据以证明他有过商业购买行为,只能认订他为抄袭别的公司的创意案。”
“从公司外部来说,只要顾氏坚持走司法程序,将此案件提交给公安部门去调查,拿出商业购买的证据,那么犯法的就不只是John个人问题,而是公司的问题。因为他是卓雅大中华区的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