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类证明他们行为异常的证据——比如前后车司机相互认识等——足够多,自然也会影响到罪名的裁定,毕竟现行刑诉法,重的便是客观证据。
……
正这么想着,他忽然留意到,后车副驾驶车门打开,有一约莫三十岁上下的男人,正摇摇晃晃的往这边走。现场,制造了这场事故,他同样受到一定的伤害。
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啊。
走了几步后,他忽然停下,掏出手机看了几眼,似乎在检查手机是否受损,随后打了个电话,便靠在已经变形的车体上休息。
过了一会儿,该车驾驶室门也被打开,司机下车后,甩甩脑袋,便也站在一旁等候着。又一分钟后,前车又下来两人,与他俩碰了个面。
见此,袁友冲用断了三个指头的左手,艰难的掏出手机——一边掏还一边再心里骂骂咧咧,说以后再也不把手机放左边兜里了——发现没坏,便小心翼翼的打开摄像头,拍了几张照片。
他还想录音来着,可惜这个距离,再加外界环境声音嘈杂,他都听不清对方说了些什么,更别说录音了。
不过,保守起见,他还是打开了录音功能,随后将手机扔下,用尚能自由活动的右脚踩着隐藏好,自己则同样弓着身子,打算装死。
片刻后,他听见说话声由远及近,便赶紧将自己呼吸频率放缓到极致。
“你们说,要不要看看他俩死了没有啊?”这是他听到的,非常清晰且完整的第一句话。
接着,第二句话便又钻入他耳中:“别管那么多,咱们的任务就只是撞车而已,完成了就好。”
“对,赶紧报警吧!”第三句话:“做多错多,咱们现在撑死了也就三年而已,但要让条子看出点什么来,可就惨了!”
第四句话:“嘿对,死不死关咱们啥事儿,没死最好,咱们责任还能更轻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