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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不在场证明(1 / 4)

走访调查组的民警,根据于辰下达的指令,很快在嫌疑人之一的梁昆家附近一家烧烤店老板处得知,大约一周之前,梁昆曾向他购买一箱木炭。

此后,又在梁昆住所楼下杂货铺中得知,同样于一周之前,他曾经购买过一个炭火盆,且有监控录像。民警立即将录像复制了一份,带回支队当中。

经过技术队对比得知,该火盆与彭子杭家中发现的火盆为同一物。

至此,已有足够的证据指向梁昆,他有极大的作案嫌疑。于辰立刻下了传唤证,派人前去强制传唤梁昆前来支队接受问询。

虽然已经能确定梁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也仅仅只是嫌疑罢了,还没到证据确凿的程度,尚达不到逮捕的标准,因此,于辰便先向市局申请审批拘留证,希望能通过问询审讯,找到能证明他犯罪的直接证据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证。

先行刑事拘留,后依法逮捕,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正常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都是这么走的。毕竟只要具备犯罪嫌疑即可拘留,而只有锁定作案人犯罪的直接证据,并查证该证据属实的,才可由检察长审查批准逮捕。

做完这些事,走完流程后,他便打电话通知周倩欣,问她是否要到场看看审讯过程。毕竟,此案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锁定重要嫌疑人,她功不可没。

但周倩欣对这方面并不感兴趣,便婉拒了。

审讯室内,梁昆如坐针毡,总不自觉的变换坐姿,扭动身子,眼神同样一直游离,根本不敢与对面的于辰对视。

不管怎么说,他总归是个心理素质很一般的普通人。

上一次被民警集中叫去一块审讯的时候,看出警方压根没收集到任何对他不利的线索,再加上自认为自己的布置很是精细,还可强作镇定没让民警看出太大的破绽。

但这回,民警确实持着传唤证上门,还在他家中找到了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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