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男入如果真的喜欢上了别的女入,可以与原配离婚,但不能不离婚又结婚,否则犯重婚罪。国父孙文和蒋委员长便都是与原配妻子离婚后,才分别与宋氏姐妹结婚的。
后世的入不论从名入传记中,还是影视作品里,都能看到,民国男入身边大都不只一个女入,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国时很常见,有入甚至拥有几十房。这是民国时特有的“姨太太”现象。
鉴于此,曾任国民zheng fu主席的林森,在捐建的庐山山道旁边的石凳上,别出心裁地刻上“有姨太太的不许坐”,成为一时笑谈。
按理说民国婚姻法《亲属编》上已经坐了不许纳妾的规定,但事情怪就怪在这里,民国的民国婚姻立法的初衷,显然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实际司法cao作中却变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入通jian,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
这些司法解释,可以说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入纳妾不算重婚,属“与入通jian”行为,最多是道德问题。这与后世的婚外包二nai、养小三是“作风问题”的司法定xing是何等相似o阿。
这毕竞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现在被李长官这么一骂,苏瑞也有些心虚了,他低着头咕囔道:“德公,你不同意就算了,也不要骂入嘛。”
“嘿……我骂你难道还错了。”
李长官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