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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安局的麻烦(11 / 12)

如此一个仰角,几乎就是水平射击,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对"伤害结果"毫不考虑的放任行为,绝非什么"鸣枪示警"。另外根据调查,被告是从工人岗位上调进刑警队不到两年的警察,根本没有受过正规枪械训练。让一个没有一点使用枪支知识的人佩带枪支,这是公安局的严重失职,理应承担一切责任。

田小宁望望汪副局长,后者用眼光鼓励他,他又辩护道:有一点,也是本案问题的关键,请法庭考虑,那就是在孙至富等执行任务时,有可能原告就是贩毒嫌疑人,让原告停车原告不停车的情况下,公安人员有权使用枪支,有权鸣枪示警。否则,要是让被告跑了,把毒品流失到社会上那要造成多大的危害呀!

一派胡言!审判长发威了:照你的说法,凡是嫌疑对象就可以开枪打,打死了就白死了,那你们公安局还有王法没有?汪吉湟被激怒了,这是审判长说的话吗?你让人家辩护,就是辩护错了也不要紧,你干什么跳起来指责被告辩护人呢。他说:"审判长,你有点过分了,当庭辩护为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你总不能不让人说话吧?"

审判长以牙还牙道:"你们公安局的权力不是很大吗?"旁边的书记员捣了捣审判长,这个审判长才闭上了嘴巴。书记员代审判长问原告同意当庭调解吗?原告律师说,只要给予适当的赔偿,我们愿意。又问被告,你们公安局同意当庭调解吗?田小宁用目光征求汪副局长的意见,后者点了点头。

田小宁说,如果是在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基础上调解,我们也可以考虑。

原告律师提出让另两名警察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被告赔偿原告父母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共计一百一十四万元。

汪吉湟见审判长在原告律师报这些数字时幸灾乐祸的神情,气得七窍生烟,这分明是借此机会整公安局嘛,一百多万的赔偿,公安局能拿出来吗?汪吉湟一头栽倒在了地上。田小宁忙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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