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后,a集团与b集团的纠纷一案一审如期开庭。
有趣的是,被告的代理律师是鑫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在新远集团的时候,她就与对方交锋过一回合。
再加上,鑫达律师事务所,其实是几名从天寰律师事务所出走的合伙人建立的新所。
可谓“冤家路窄”。
b集团的代理律师看到她时,明显愣了一下,随后露出如临大敌的表情。
在宣读法庭纪律和核对原被告身份后,庭审正式开始。
正如方琤所料,被告的代理律师果然咬定了《货物买卖合同》这一份证据。
“……我方当事人在与a集团负责人签订《借款协议》时,还同时与a集团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共同约定,若b集团能按时供货,则《借款协议》取消;若不能按时供货,则按照《借款协议》履行。”
“但是,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按时给a集团交货,a集团的负责人也验收签字了,按照《货物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借款协议》在事实上应当失去效力,不再对我方当事人有约束。”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出示了a集团给他们开具的收据。
收据上的日期刚好是《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日期的前一天。
但任由对方说得天花乱坠,方琤始终不为所动。
她从容不迫地针对被告的证据一一辩驳:“我方当事人并没有给被告开过这样的收据,并且被告手上这份《货物买卖合同》,跟我方当事人存档的合同,有不一样的地方。”
她随后提交了a集团版本的《货物买卖合同》和一份货物签收确认函。
她提供的《货物买卖合同》,上面并没有被告的代理律师所提出的约定。
“那肯定是假的!”未等代理律师发话,b集团的负责人便已激动地嚷嚷出声,“我们从未与a集团签订过这份合同!a集团在网络上的名声极其败坏,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