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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五章 天宪(9 / 12)

那依国师之见,该如何处置呢?”

姜星火沉吟片刻,把自己昨晚想的办法说了出来:“不若直接两件事并做一件事,藉由李至刚的案子,推动案例补充法的产生和定期修改天宪的制度。”

强者从不抱怨环境,强者只会抓住机会达成自己的目的。

不待朱棣询问,姜星火自己继续说道:“所谓案例补充法,便是如《大诰》这种,以实际的司法判决案例,来为后世的判决定标杆,类似的案件,自然可以追溯,如此一来,一年复一年之下,虽然不可穷举,但总有接近的时候,遇到棘手的、《大明律》里没规定具体判法的案件,总有一个参考依据,以此律、例并行,有律择律,无律择例。”

老朱的祖训这玩意,说实话,基本坚持到明朝中叶就都报废了,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法律是随着时代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而老朱规定大明的法律就得以他钦定的《大明律》《大诰》为准,而且要万世不移,不增不减,这怎么可能?

哪怕姜星火不插手,案例补充法的诞生,也是必然发生的。

事实上,现在是永乐元年(1403年),如果历史线没有变化,那么到了弘治十三年(1500)明朝的中枢就会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并且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新增三百七十六条内容,于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新增三百八十二条内容,此后律、例并行。

案例法这种东西,基本上三、五十年就要重修一次,把这些年里遇到的司法判决实践的结果给补充进去。

“律、例并行?这倒是个好办法。”朱棣微微颔首道。

事实上,对于明代惩戒吏治的法律制度,一般人有一个刻板印象,也就是老朱经常把官吏杀的人头滚滚,动不动就扒皮实草,所以是“重典治吏”,事实上,明代对官吏犯罪,尤其是贪污行为的判决并不是以严刑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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