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个房屋征收部门就肯定是被告了,同样还有其他情况。
至于说当时出现在现场的城管,那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部门,一般来说很多地方都会委托给一些公司……
这个我估计大部分人应该都知道,新闻上有过一些报道,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强拆行为中咋样咋样的,都属于这种性质的公司。
而且,在以前的时候,很多这些公司,其实是和准备开发的房地产公司有关联的……
虽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也就是禁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进拆迁活动中。
但是按照实践来看,直接重新弄个公司就行了……
总之老唐前世也见多了这些事,所以还觉得奇怪,这边的房屋征收部门居然没有找拆迁公司,看得出来应该是打算合法拆迁的。
可能没有重视程序吧……
不过,就算有拆迁公司也无所谓,同样根据最高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做的事,被告还应该是房屋征收部门。
当然要是做了委托范围之外的事,那就没辙了,比如委托你合法强拆,但是你的拆迁程序出了问题,那就是在委托范围之外的事。
对不对,房屋征收办公室肯定不可能在委托中让你违规拆迁啊。
这个时候就是前面提到的例外情况,被告就应该是征收实施单位了,和征收办公室没有关系。
伱去起诉征收办公室,得到的肯定是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的裁定书。
这种驳回都不会对你的事实进行审查,因为你的诉讼告错了对象。
是不是感觉很相似,有点像之前外卖平台搞出来的那些事,这种你要是不请律师,你知道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