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他只需要证明这不算加班就行了。
而在对面,唐方镜再次开口道:“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认为该份证据更能证明,确实存在着加班行为。”
“我的工作是运营岗位,需要经常和客户对接,而在群里面回答客户的问题,这肯定是工作行为没错,而这个时间发生在下班时候,所以我认为这就是加班行为。”
这就是唐方镜的一个逻辑,很简单的,下班后回微信和工作有没有关系,有啊,下班后也不是在工作时间。
那就妥了呗,既然是在非工作时间做了工作,那没道理说这不是加班啊!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老周在上面说道。
这已经不是别的了,这是纯粹的碾压局,或许这次光明区法院可能会做出一个指导案例呢!
唐方镜开口道:“我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我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
“并且这种沟通行为几乎每天都存在,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非常明显的占用了我的休息时间,所以理应被认定为加班!”
老张已经有点紧张了,这和想象中的不一样,对方的逻辑思维极其清晰,这让他怎么说。
但没办法,该说还是得说。
“我方……我方认为,唐方镜是运营部门员工,公司有什么事给他打个电话,并不能认为是加班,至于在微信群里回复消息,并没有明显占用对方休息时间。”
“因为他可以在回复消息的时候做其他事,显而易见,加班的时候是不可能同时做其他事的。”
“所以将下班后的沟通认定为加班并不妥当……”
对此唐方镜反驳道:“加班与否,并不是由工作时候能不能做其他事决定,而应该看劳动者是否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内容。”
“而根据聊天记录显示,在下班后的时间内,回复消息的时间超过三小时的天数,占比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