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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2 / 8)

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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