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如下。”
“对于原告方所控告的,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先生的姓名权,这一点法院已经经过判定,我方就不再进行陈述。”
“但是我方想要表明一点,我方在主观故意上并没有故意性。”
“这种故意性指的是什么?”
“这种故意性指的是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没有在主观上要以乔丹先生的姓名权来进行营销,或者是刻意的去进行牟利。”
“所以在这种主观性下,我方认为,我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我方请审判长能够考虑到我方在这种主观上的情况进行判定。”
在这种已经判定了侵犯其姓名权的的情况下。
张远只能按照这种情况来,尽量的减轻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责任。
从而去规避一些不好的情况。
但话说回来.…张远陈述的情况会被审判长采纳嘛?
这一点可以说是非常的困难。
因为现在已经判定了乔丹的姓名权归其本人所有。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经营是属于制造运动品进行销售。
在前期进行销售的时候,多多少少有利用乔丹影响力和名气的情况。
再有。
张远并没有陈述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为什么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在这种情况之下。
依照相应的法定情景。
审判长一般会认定为其在取名时有一定的故意性,并且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所以说.…
虽然张远在这方面进行陈述,尽量去减少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责任问题。
但是法院并不一定会采纳其所陈述的情况。
在被告方陈述完法庭陈述后,苏白抬头看向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