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有成作为审判长,已经将现有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总结。
归根到底,是现有的原告方,拿不出具有辨识性的证据,去对被告方进行控告。
想到这里,梁有成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
“根据你方刚才的陈述内容,现在并没有能够证明你方特别具有辨识度的事项和证据。”
“原告方能不能够进行补充?”
“可以的,审判长。”
这一次是苏白接过审判长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审判长,刚才我方提出来的两项事项,我方认为针对这两项,还需要继续补充。”
“也就是还需要审判长进行相应的判定。”
梁有成:“请陈述你方的补充。”
“好的。”
苏白继续开口:“首先是针对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姓名权的这一个问题。”
“在被告方的描述当中,我方当事人并不适用中国姓名乔丹,这一情况。”
“所以在被告方陈述当中,他们认为使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和将商品命名为乔丹等并不属于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被告方还陈述了,消费者有消费者的主观权益。”
“并不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故意告知消费者的,所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在大众的印象中,乔丹就是国外的知名球星,为什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变更名称改为其他某某体育有限公司?”
“难道在一开始被告方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姓名为乔丹没有关系吗?”
相比较李雪珍的被动而言,苏白提出来的问题和观点都非常的犀利。
直接指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