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证据确凿,判定起来也很简单。
对此,苏白认为在判定造谣方面没有什么其他的异议。
主要还是认定成功律师事务所的造谣和不当竞争问题。
…
庭审开庭。
前面一系列庭审流程完成。
审判台席位上。
楚长河作为审判长,敲响法槌,缓缓开口:
“本案由原告方白君律师事务所,对被告方成功律师事务所,西区都市媒体,西区民生媒体,天娱媒体提出控告。”
“控告西区都市媒体,西区民生媒体,天娱媒体涉嫌造谣传播虚假内容,严重影响和损害白君律师事务所声誉。”
“并控告主体成功律师事务所,涉及向以上媒体散布消息,进行造谣传播虚假内容从而构成不当竞争。”
“请问原告方,以上是有关于你方的相应控告。”
“对此你有没有其他异议?”
以上的控告都是写进控告书中的。
对于这些苏白没有什么其他意见,直接开口:
“没有审判长。”
“好的。”
面对苏白的回答,楚长河点了点头:“那么下面进入质证环节。”
“请原告方出示你方的证据吧。”
“好的审判长。”
苏白整理了一下面前的证据,紧接着开口陈述:
“我方目前提供的证据有,西区都市媒体,西区民生媒体和天娱媒体,在一开始对我方的造谣证据。”
“具体涉及到的有视频,图文和标题文案等内容暗示。”
“三家媒体发布的内容,都涉及到了对白君律师事务所不实的污蔑,以及对我个人的污蔑。”
“其中包括——涉及到发布内容,公开表示白君律师事务,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