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之前对这个案子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进行了一定确定性。
那就是如果想要判定黄雪梅有罪,必须要拿出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或者说极具必要的间接证明。
法锤敲响,孙正平开口:“本次开庭,继续就黄雪梅投毒一案进行审理。”
“下面请检方提交新的事实依据。”
“好的审判长,”
陈乐微微点头。
一开始检方并没有寻找到有利的证物,是因为时间紧,还有觉得突破点可能在黄雪梅身上。
可是现在有了证物。
作为本案的检察官,公诉人,陈乐对于黄雪梅的判罪,有了更清晰的明确。
面对着审判长要求提交新的事实证据,陈乐开口:
“根据检方在延期庭审后,进行的补充证据。”
“现掌握了新的证据,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化学品的残留物证。”
“根据检方的发现。”
“黄雪梅在从实验室中窃取化学品后,将其带到了宿舍,在投毒以后,剩余的化学品,黄雪梅将其隐藏在了校园的角落内。”
“关于相关证据,我方都已经进行了提交。”
“.….”
“经过证实,黄雪梅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不同。”
“而根据检测能够得出朱芸中毒所涉及到的化学品分量与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除以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分量,分量相差不大。”
“有此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用以了对朱芸进行投毒。”
“再辅以其他客观的证据和事实情况表明,黄雪梅对朱芸进行了投毒。”
“基于以上,已经可以对黄雪梅进行判定,其本身就是投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