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宣布其判定结果。”
“首先,从主观故意方面,经过证人的陈述,可以明显的看出,林勇在售卖方面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主要的依据在于,林勇帮助病友家庭,减少其购买的开销,这一点是通过林勇的主观目的来进行实行的。”
“所以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林勇的主观并不是以故意牟利的目的。”
“另外,关于林勇代购是否牟利,这一点从结果证据上证明没有用于其家庭生活。”
“另外对于控告方所陈述的是否用于国外消费,这一点无客观事实证明。”
“所以判定林勇代购药物在结果上并没有用于自己生活的牟利。”
“综上。”
“判定林勇在代购药物上并没有主观的牟利行为。”
法槌落下。
判定结束。
对于这个判定,苏白认为是合理的,先不讲其他。
这个案子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讲,证据都是有利于林勇的。
无论是从客观的事实,还是从其他法定情理来讲,判定没有主观的牟利行为,都是合理的。
而另一边,方奇在听到判定后,表情虽然没有太大的波澜。
可是心里面却长叹了口气。
这是二审中的第一个判定,已经驳回了。
也就是说,只要驳回了这么一个判定,那么肯定就不会维持一审原判,至少在刑期上有所缩减。
虽然说主观故意性并不影响罪名的判定,但是会影响量刑的多少。
按照方奇的估计,失去了主观故意性这一条件。
至少要少判三个月到六个月有期徒刑。
从这一方面来讲,这已经违背了曹志伟的想法。
不过.…
现在二审的判定已经下来,作为控告方,方奇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