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方如风得知了自己妻子谢婷婷出轨以后,在其手机中发现了多处搜索关键词。”
“例如说:我妻子出轨了怎么办?”
“我如果把我出轨的妻子杀害了,或者是把小三和妻子全杀了会不会判死刑。”
“这种关键词,证明了方如风有想要对自己妻子谢婷婷故意杀害的想法。”
“并且通过以上两条搜索可以从侧面证实方如风,在客观上正在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
“再结合先前方如风,在谢婷婷离开之前发出的,我会杀了你的话。”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认为,方如风的行为达到了犯罪预备的条件。”
“并不符合上诉方委托律师所描述的,无客观事实证明方如风正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所以检方对于本案的意见是驳回上诉方无罪申请的请求。”
“维持一审原定判决。”
针对检方所陈述的这一点情况,苏白了解。
通过搜索这个关键词来判定故意的主观性,这一点怎么说呢.…
很模糊.…这个判定在法律的认定上面通常会认定方如风,在主观上有想要实施犯罪的意愿。
但是如果将此归类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很牵强!
为什么这么说?
那需要先了解一下,犯罪预备行为通常是指什么?
通常指的是行动力。
在这个案子当中,行动力指的是预备刀具或者是预备其他杀人工具。
当然,搜索也可以作为一定的证据作为判定条件。
但是搜索妻子出轨了怎么办,或者是杀人了会不会判死刑,可不是行动。
如果方如风进行搜索的是,我该怎么样去杀害我的妻子不留痕迹。
用什么样的刀具去攻击,可以达到快速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