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你提出来的观点与检方公诉人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有什么异同吗?”
“换个意思,你凭什么否定检方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
姜民朝着苏白看了一眼,当即开口: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在客观形式上表现相似。”
“但在主观上表现不同。”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发生关系。”
“这一点是以发生关系为主要目的。”
“强制猥亵,指的是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发生关系。”
“在这个案子当中,我方当事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下来,并没有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要和林文慧发生关系。”
“基于这一点,可以明显的看出来,我方的行为和检方提出来的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点。”
“所以我方认为.…”
“检方以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为主要的犯罪条件,提出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控告。”
“非常的不合理。”
“我方要求,对于本次庭审进行休庭,更改对于我方的起诉罪名。”
“.….”
对于姜民的要求,审判台席位上的审判长并没有对其进行回应。
说实话.…审理外籍人士这也是他第一次遇到。
不过.…
就冲着刚刚被告人的那一番话,他的心里就存在着一定的偏见!
主要的偏见是在于外籍人士对国内法律的不尊重。
什么叫做国内的法律不能对外籍人士适用?
想什么呢!
再有一点。
恶意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两者之间的确类似。
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