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胡军与苏白对视了一眼。
收回目光。
这个案子的判定,检方与被告方各执一词。
看是谁都说服不了谁,庭审的答辩陷入到了焦灼当中。
可实际上。
检方和被告方的陈述,最终的采纳权在他手里。
主要的判决因素在他。
说白了。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既然提起公诉,一般都是会判刑的。
为什么?
因为在一般的情况,寻衅滋事这个罪名,适用的范围广,怎么进行判决,依照的是审判长的理解。
也就是所谓的——法律解释权。
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依据,可是他如果认为检方陈述的有依据,也完全可以进行采纳,并且不受任何的影响。
这个案子。
上面很重视,王安和他联系过了。
检方这边控告一下合理的依据,他这边走走流程就可以了。
面对双方的争执,胡军作为审判长沉默了几秒,而后对着苏白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张某,李某和薛某等人进行维权的方式,是利用合理的行为进行。”
“那我能不能问一下,这个合理的流程就是举牌子去人家公司门口进行维权吗?”
“他们不可以去举报,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投诉解决吗?”
“维权,我支持。”
“可以这种不合理的维权,我不支持。”
苏白:.
维权支持?
为什么用这种不合理的维权方式,你心里不清楚吗?
这种情况下,该进行的方式都已经进行过了,肯定是没有办法了,所以才不得已用这种维权方式的。
审判长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
苏白还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