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来的问题,我不好进行回答,我只能从我的角度来进行解析。”
“我刚才陈述的意思,并不是说何平等人具有管辖的权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殴打的行为权利。”
“因为所划分的职权不同。”
“所以说应具有的权利不同,被告方诉讼律师。对于这一点的解读,完全是误读。”
“我陈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审案发过程当中,何平等人是在进行着自己的执法行为中,所引起的案发行为。”
“例如说,对于周立的处罚,包括对于周立摊位的管理行为,这些都是相应的执法范围,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吧?”
苏白开口:“没有什么其他问题。”
城管人员对于摊位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确是职权范围的能力。
对于这一点,还有什么问题?
当然没有问题,不过苏白好奇的是,对方会通过什么途径来对于这一点进行反驳。
在听到苏白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之后,蔡万强继续开口陈述: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都处在一个执法的过程当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当执法,可是他们毕竟是执法人员。”
“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摊贩的职能,在这种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是他们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职能行为。”
“针对于这一点来讲,何平等人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定这场案件,依旧是周立故意伤害的行为。”
听完蔡万强的陈述,苏白笑了笑。
他明白对方的想法,对方的想法很简单。
那就是如果是由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这样的话,在判定时会根据具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