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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章 证人诬告,控告律师:你想把我送进去?(5 / 8)

无论是证据的来源,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证明。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她和王强是认识的。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

这种提前,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

基于这个条件。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

例如说: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

或者说,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

这就是证据的来源。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这在法律上,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

并且。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也就在这里。

如果说,孙怡作为证人进行指正的话。

认定她和王强之间有关系,并且有着提前认识的好友关系。

那么这场庭审,广有志很有可能会被判,可能刑罚较轻,但是还是有着巨大的影响,至少判个两年缓刑。

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不低。

所以.…

其实,这场庭审围绕的一点就是,孙怡和王强到底认不认识,两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

显然.…

苏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两个人之间没有关系。

可是要想证明广有志有罪,需要对方拿出证明,孙怡和王强有关系。

在这一方面,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苏白占据主动的优势。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审判长席位上,孙军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

紧接着,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检方席位上。

“根据检方提交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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