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证据的来源,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证明。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她和王强是认识的。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
这种提前,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
基于这个条件。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
例如说: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
或者说,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
这就是证据的来源。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这在法律上,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
并且。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也就在这里。
如果说,孙怡作为证人进行指正的话。
认定她和王强之间有关系,并且有着提前认识的好友关系。
那么这场庭审,广有志很有可能会被判,可能刑罚较轻,但是还是有着巨大的影响,至少判个两年缓刑。
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不低。
所以.…
其实,这场庭审围绕的一点就是,孙怡和王强到底认不认识,两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
显然.…
苏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两个人之间没有关系。
可是要想证明广有志有罪,需要对方拿出证明,孙怡和王强有关系。
在这一方面,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苏白占据主动的优势。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审判长席位上,孙军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
紧接着,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检方席位上。
“根据检方提交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