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的是不知道,可是,在这场庭审上,却突然改口说是肖海博告诉夏光明,让其在庭审上回答知道。
并且在庭审上提出来这件事情就是肖海博让夏光明这么说的。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情况,肖海博整个人也是非常的懵。
他就算是再怎么样,也不可能让委托人回答这种问题。
显然!
这场诉讼,就是想让他进去,所以提供了这种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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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针对这一点,苏白心里面也非常清楚,所以当庭提出来了质证。
根据证据规定的第四十七条,证据的提出,应当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大致意思就是当事人认同了这个证据,那么这个证据就具有合法性。
当事人不认同这个证据,那么公诉方就要拿出相应的依据来让当事人认同这个证据。
或者说法院方面通过公诉方提交的这个相应的依据,直接判定证据的合理性。
质证环节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指证环节。
肖海博开口:“审判长,针对证人提出来的这一个问题,我并不认同,我拒绝承认这一点。”
“我从来没有告诉过夏光明,让他在庭审上,陈述他当初知道或者是不知道万利有限公司是非法集资。”
“这一点明显是夏光明针对我的污蔑,我请求法院针对于这一点进行调查。”
审判长席位上,马桥轻呼了口气,整理完诉讼材料,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当事人,你不承认这一点的依据是什么?”
“我不承认这一点的依据,是因为我从来都没有说过这种话。”
“从来都没有说过?你能够保证你说这话的准确性吗?”
“我能够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