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什么需要陈述的没有?”
有没有?
肯定有啊!
关于第一个和第二个,肖海博刚才已经进行了完整的陈述。
对方是不是当听不见?
当然公诉人针对之前的问题提出来了,相关的补充。
但是这个补充是在实际的意义上,没有任何作用。
就相当于第一个观点,说是有诱导行为。
补充了,让夏光明在私底下被其他人询问的时候,都说是自己的主管理员。
这一点如果放在刑事诉讼中肯定是要被审查的。
可是,在民事诉讼中,代表着全权代理,并且刚才肖海博已经完全解释过了。
这一点没有再继续陈述的必要了吧?
剩余的第二点和第三点,同样如此。
这也是为什么苏白让公诉人认定条件的原因。
因为对方太能扯了!
给他的感觉是,各种罪名一定要往肖海博身上扣,扣不上去就开始从侧面扣。
嘶.…
苏白长呼了口气,继续开口:
“审判长,我方请求证人出庭陈述。”
面对现在的庭审环境,苏白不讲其他的,因为没有必要。
现在就算是把辩诉说出花来,都没有什么作用。
还不如…直接把证人给请出来,当面根据证人的陈述来认定有没有伪证。
公诉人毕竟不是当事人,对于某些事情,可能会有主观上的想法。
况且后面进行指证的时候还是需要证人进行出庭,
在苏白申请证人出庭后,当即得到了马桥的同意。
证人出庭。
审判长席位上,马桥开口询问证人夏光明:
“证人夏光明,刚才公诉人陈述的你都听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