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场上的气氛凝重。
目光收回,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
深吸了口气。
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遇到这种情况,再让这场庭审继续下去,那么对于他们被告方来说,就是绝地逆风。
这个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证明他一定要看到。
苏白继续开口争取: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举证条款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等相关条例。”
“检察部门对于举证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检察方对于非法证据的来源具有排除的责任,对于证据收集需要出示合法性的证明,庭审当中对于怀疑其庭审当中出现的非法证据,可以提出并选择进行排除。”
“根据对证据的规范,我方有着质疑的权利,我方要求检方出具合法的证据证明!”
“这是我方的合理要求!”
“这是法律赋予我方的权利,如果检方不能提供证据的合法性,那么就是违反了法律赋予我方的权利义务。”
“我不知道审判长是以什么样的心理来拒绝我方提出来的合理的法律权利。”
“要不这样吧。”
“关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方不要求了。”
“审判长你直接判我方当事人秦宝有罪,我代表我方当事人接受你的审判?”
杜明:.….
苏白的这番话,直接让杜明沉默了。
虽然说.….他要判。
可是不走流程直接判,没有一个好的“借口”和正当理由,别说是他了,就算是院长今天来了,也不敢这么判。
该有的流程还是要有的,该出示的证据还是要出示“证据”。
为什么会搞出来一个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