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闯入到了陈斌和何丽娟的家中实施了犯罪行为。”
“陈斌和何丽娟有权利对于李飞等人的非法侵入实施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中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指的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过他人要求退出而无理由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条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责任人,客观条件是非法。”
“李飞和徐冰等人达成了以上两种条件,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即,在案发的整个过程当中,李飞和徐冰等人都处在一种非法侵入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陈斌实施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行为,且由于对方不法侵害的进一步升级,不能预测到接下来将要发生的是什么。”
“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之下,我方认为,陈斌做出来的防卫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主要因素是限度。
可是
李飞和徐冰等人是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并且伴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限度的问题应该怎么认定?
就算吕安控告陈斌超出了防卫的限度。
可是对于非法入侵住宅并伴有犯罪情况的实施,他能够反驳吗?
肯定不能!
在防卫行为当中,能不考虑这一点因素吗?
肯定也不能!
李飞和徐冰等人的非法入侵本来就是非法行为,在这个过程中,遭受到了意外情况。
应当怎么判定?
再有一点,也就是其他因素的考量。
李飞和徐冰等人在非法入侵的过程中,高达十几人,一方是十几名成年男性的讨债人员,另一方是一对母子。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