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人的解释是,王媛并不认为吴国兴真的敢杀人以及从心里面认定吴国兴是过来找自己的。”
“这些,都是被告方诉讼代理人解释的王媛的主观因素。”
“那么从客观因素来看呢?”
“首先有一点儿,那就是根据检方和执法方提供的证据表明。”
“吴国兴已经出现在了王媛和方智慧的出租屋门口将近七八分钟的时间,这个时候,方智慧还没有回来。
并且对着出租屋的房门进行过猛烈的敲击,辱骂,爆发过具有犯罪行为的意向。”
“展露出来了施暴的倾向。”
“在这七八分钟的时间内,王媛和方智慧进行过聊天,王媛在心里面明知道有危险,可是为什么当时不在聊天的过程中,将情况说出来?”
“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人的想法肯定是告诉自己的室友或者朋友具体的情况吧?”
“并且,王媛提起过要让方智慧将吴国兴劝走。”
“方智慧和吴国兴两个人不熟,王媛为什么一定认为吴国兴这种暴怒的性格,和实施犯罪的意图,不会针对方智慧进行犯罪行为呢?”
“王媛为什么会不第一时间通知方智慧出租屋外的这种情况?”
“显然,王媛的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普通人的思维模式。”
“通过以上的客观行为和异常的举动,那是不是可以进行推断当时王媛在出租屋内的心理路程?”
“代入一下。”
“是不是王媛在出租屋内,面对吴国兴的威胁没有好的办法,所以想让方智慧过来解决,最好是把吴国兴劝走。”
“但是又不将目前的情况告诉方智慧,担心方智慧也会害怕,所以就模糊了当时的情况。”
“出于这么做的目的是因为王媛认为,她自己在出租屋内很安全,而方智慧是否遇到危险,和她没有任何关系。”